新闻传播学院科研成果及科研项目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2-09-01 浏览次数:0次
为了充分调动全院教师从事科研与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切实加强学科建设,不断提高广大教师科学研究的水平,经过广泛征求全院教职工的意见,最终经院党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在2006年《关于科研成果及科研项目奖励的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调整和完善,制定《新闻传播学院科研成果及科研项目奖励办法》。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著作类
1.公开出版的个人或合作学术专著,每部奖励2000元。
2.国家统编教材(国家十二五规划教材),一般性教材和编著的主编,分别奖励3000元、1000元。
3.多人参与撰写的学术专著、个人论文集、教材、编著,一般性的科普读物、普及类的教育丛书、教学参考书、工具书、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不计工作量。
二、论文类
1.在学校规定的一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2.在学校规定的二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3.在学校规定的三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4.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论文(千字以内的文章和一般性的评论文章除外),每篇奖励2000元。
5. 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论文按二类核心期刊论文奖励。
6. 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发的论文(3000字以上)或被《国家社会科学年鉴》摘发的论文按二类核心期刊论文奖励。
7. 以上论文不重复奖励,只取最高奖励。
8. 论文只奖励署名第一作者的本院在职人员。
9. 特殊学术杂志及级别、学术论文专业性质及其他个别情况,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认定。
三、艺术类
凡我院教职工为第一作者且第一单位署有“河北师范大学”字样,艺术作品被国家级文化、艺术专业博物馆、美术馆收藏;在文化部和相关国家级权威机构(国家一级学会)举办的国家级音乐、美术类比赛、全国美术作品展中获一、二、三等奖、中国美协的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作品展中获一等奖,每项奖励40课时。在省文化厅、省教育厅举办的美术作品展、音像类比赛中获一等奖,每项奖励20课时。在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个人书画集、摄影集,主创的音像制品、软件课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质量较高的每项奖励20—40学时。
四、科研项目
1.奖励范围
我院教师独立承担或以我院教师为第一责任人主持的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
2.奖励额度
获得国家社科规划项目者,奖励20000元;获得省部级项目者,奖励3000元。
五、实施程序及其它
1.每年度执行一次,由成果持有者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成果原件,再由教务办公室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查认定,主管院长签字后即刻实施。
2.依照本年度每学时的劳务酬金分配数额,一次性发给上述成果拥有者报酬。
3.计入工作量的科研成果,由院教务办公室注册登记、盖章后由专柜保管。
4.作为激励广大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一项措施,科研工作量只作为学院分配的量化指标,在职称评定时不计入教学工作量,也不计入院日常教学工作量。
5.其它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7.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所有。
20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