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文相关】中共河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2016年4月12日修订)

作者:新闻传播学院党办    点击数:0    发布时间:2016-04-11 10:15: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河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一年级择优发展,二、三年级重点发展,四年级适度发展的工作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将培养教育贯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全过程,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要加强入党动机和党性修养教育,注重把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的表现相结合,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相结合,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使他们坚定理想信念,塑造良好道德品行。

第二章 对申请入党学生的教育培养

第四条 在工作中做到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每年抓住新生入学教育和军训的有利契机,由党委、学生党支部和新生辅导员对新生进行组织发展工作的初步培训。通过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学习组织发展工作的有关文件,了解组织发展工作流程,帮助他们提高对党的认识,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为今后的组织发展奠定基础。

第五条 申请入党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申请人向所在年级党支部正式递交书面申请。党支部在接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后,要进行登记,建立培养档案,纳入本支部的培养计划,对培养进度做好记录,入党申请书交党委妥善保管。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学,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派专人找他们谈话,了解他们的入党动机和学习、工作等基本情况,对他们提出希望和要求,使他们明确努力方向。对各方面表现突出,有入党愿望,但本人未提出入党申请的,党支部要主动关心、教育他们,使他们逐步提高对党的认识,自愿提出入党申请。对入学前就写过入党申请书的学生,党支部在政治上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关注,观察各方面的表现。

第六条 党委定期组织申请入党学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端正入党动机。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七条 对于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一个月以上的同学,除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在思想、工作、学习及各项活动中表现良好,无不及格现象,无违法违纪现象,宿舍卫生达到良好以上,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八条 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严格坚持“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制度,有计划、按步骤地把素质强、热情高、表现好的优秀团员推荐到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没有经过团组织推优的,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于入学前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及时与学院团委联系,安排其参加团校培训,并要注意教育及考察,符合上述条件的继续培养。

第九条 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分析、研究一次“推优”对象的情况,在对班级全体同学进行民意调查的基础上,由支部大会从中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并向本班级全体同学公布名单和征求意见,对无异议的人选报学院党委审批。学院党委审批通过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党支部委员及党性修养较高,工作、学习表现突出的正式党员,一般都应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培养教育工作。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自身条件和班级工作需要,给他们分配一定的任务,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成长。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向培养联系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每三个月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培养联系人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经常找培养对象谈心,听取思想汇报,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现实表现及优缺点,根据入党积极分子汇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他们提出工作目标和努力方向,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相关栏目,并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密切结合当前形势和学校的中心任务,结合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党委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并提出希望和要求,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入党积极分子的义务和权利,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和信念。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对自身修养、思想理论、学习生活等方便要以一名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要经常不断地检查自己的入党动机是否正确;努力搞好自己的学习;注意培养自己的群众观点;积极靠拢党的组织。需按要求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日常学习培训、党日活动,可列席党支部会议。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党支部在全面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状况的基础上,实行《积极分子考察答辩制度》。每学期一次的积极分子考察答辩会,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学习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等方面进行全年考核。入党积极分子向所在党支部汇报个人在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成长和感悟,培养人和与会党员充分讨论,党支部综合与会党员意见并给考核鉴定。对于考核合格的,制定下一阶段的培养方案和意见。考核不合格者,调整出去,并报党委备案。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委会或全体党员会议,讨论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对经过一年以上教育、培养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以召开群众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听取培养联系人、辅导员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向支部大会汇报一年来的学习、工作以及各方面表现情况,经支部全体党员讨论后提名发展对象人选,再报学院党委审批。学院党委对确定的发展对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未经公示或公示时反映公示对象存在严重问题并经查实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除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条件外,鉴于学生的身份和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需要,发展对象的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要达到本专业学生数的前50%。专业必修、专业选修和公共必修课的学习成绩有不及格者,一年之内一般不能发展入党。对于综合测评成绩达不到以上要求,但在某一方面或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的,可作为特殊情况由党支部向学院党委书面报告情况,学院党委经过认真了解后,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情况,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研究审定。

第十六条 党支部以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方式,对发展对象进行整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凡事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必须经过学校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培训课时一般不少于24小时。凡未经培训或虽经过培训但考核不及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在考核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取消其发展对象资格。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对拟发展对象实行预审制。党支部要将拟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报学院党委。入党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团组织“推优”表、自传、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政审证明材料、综合政审意见、党的基本知识测试合格证和思想汇报。入党材料不全的,不能发展入党。通过预审的,列为发展对象,在全院范围进行公示,无异议及时填写《拟发展党员备案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后领取《入党志愿书》。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对通过预审的发展对象,学院党委要及时填写《拟发展党员备案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后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条 党支部要及时召开党委会和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能否入党时,必须采取票决制逐个讨论和表决,必须坚持“双过半”原则,即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院党委汇报。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任务重,学院党委可根据需要选择政治素质高、熟悉党务工作、群众基础好的党员教师和辅导员担任兼职组织员。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并及时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学院党委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院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每三个月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和支部制定联系人要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同本人谈话,提出意见和要求。党支部要及时将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预备党员答辩会,会上预备党员汇报入党以来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基本情况。所有与会党员可对答辩党员进行提问。介绍人和与会党员分别提出培养考察意见,根据答辩情况,留档备案,填写《预备党员登记表》中考察意见,作为预备党员预备期考察合格与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本人要在备期满前一般15天左右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及时(一般应在15天之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并采取票决制的方式进行表决。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进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有关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应及时报学院党委。学院党委在收到党支部大会的决议后,应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学院审议后,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省宣布。

第七章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副书记牵头、党委秘书协调、团委书记及辅导员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关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规定,加强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格发展程序和纪律,保证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要把在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召开的有关会议,特别是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会议的记录等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一定要严肃查处。对于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为学院党委根据上级文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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